为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相关要求,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组织修订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科学、分级分类”的原则,坚持常态化防控和疫情流行期间应急处置相结合,压实“四方责任”,提高监测预警灵敏性,强化重点人群保护,实现“保健康、防重症”的工作目标,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在常态化情况下,一般不需要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在疫情流行期间,结合病毒变异情况、疫情流行强度、医疗资源负荷和社会运转情况综合评估,可根据人群感染率和医疗资源紧张程度,适时依法采取临时性的防控措施,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人员流动,减轻感染者短时期剧增对社会运行和医疗资源等的冲击,有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可以选择性采取下列措施:
暂缓非必要的大型活动(会展、赛事、演出、大型会议等); 暂停大型娱乐场所营业活动; 博物馆、艺术馆等室内公共场所采取限流措施; 严格管理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精神病院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 企事业单位、工厂等实行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采取居家办公措施; 幼儿园、中小学和高等教育机构采取临时性线上教学; 其他紧急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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