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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骑电动车的人注意了,以后电动车只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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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9 17: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近期

湖北司法厅公开征求

《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意见建议

其中提到电动自行车

未经登记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

驾驶电动自行车

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搭载学龄前儿童的

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依法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当依法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头盔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委托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将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认证证书和产品合格证等有关内容的数据信息上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数据库系统。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关信息。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销售者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核验、登记

     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

未经登记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未经登记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其间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电动车上牌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相关材料,对符合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非机动车有关道路通行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三)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加装车篷、车厢、灯光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改变导致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影响交通安全。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借道通行或在混行道路上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三)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路口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四)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瞭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五)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六)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七)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九)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二)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拨打接听浏览手持通讯设备或在车把悬挂物品;

(四)牵引动物;

(五)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电动自行车相关处罚规定

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驶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乘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或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配备安全头盔或长期不清洁保养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湖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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