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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六班”微信群,牵出1.6亿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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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6 16: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湖北省武汉市警方近日宣布打掉了一个跨境赌博团伙,该团伙从境外购买赌博软件,短时间内使数万人陷入其中,涉案金额高达1.6亿元。

今年2月,武汉警方获取了一条重要线索,有人涉嫌在网络上进行赌博活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刘良明表示,我们在网上发现了一个备注为“高三六班”的微信群,这个微信群里每天有人固定发送赌博流水图。根据这条线索,警方立即展开调查,但由于缺乏相关证据,进展并不理想。
据刘良明介绍,赌博在网上进行,比较隐蔽,不清楚赌客和庄家在哪里,也不知道赌资如何收取、赌博的方式是什么样的。
为了打开案件的突破口,警方决定将调查重点放在参赌人员身上,案件很快有了转机。几名参赌人员因为赌博欠款四处逃避,当发现警方介入调查后,他们立即积极配合。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李磊表示,这个团伙是从境外购买的(赌博)软件。同时,服务器的储存地也租用在境外。他们每天昼夜不停地开设赌场达到400余次,一个月以来,他们的总赌资达到了1.6亿元,(赌博的)组织者从中获利达800余万元。
明确了赌博团伙的犯罪证据后,从今年3月开始,警方陆续在全国多地同时对赌博团伙成员展开了收网,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应用与普及,传统的赌博犯罪从现实世界向网络虚拟空间发展,有一些不法分子甚至把“赌场”开在微信群。
对于微信群是否可以认定为“赌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行为属于开设赌场行为,移动通讯终端实际上可以囊括以手机为载体的微信平台,将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等的微信赌博群认定为赌场,未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若以营利为目的,以庄家的身份设定赌博规则、提供网络赌博场所,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他人参与网络赌博活动,这种行为与传统有形的开设赌场罪并无本质差异。
下面,一起来看看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赌博的具体规定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互联网世界并非法外之地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切莫心存侥幸网络赌博

更不可拉朋聚友

组织投注,抽头渔利

否则锒铛入狱,悔之晚矣!

来源:青春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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