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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公布8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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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5 11: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2023年以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强广告导向监管,聚焦医疗、食品、药品、房地产等民生关切的重点领域,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广告行为,有力净化广告市场环境。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2023年查办的部分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一、湖北某科技公司发布问题地图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自主研发设计的驾校管理软件,在自有网站使用了不完整中国地图进行广告宣传。经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该地图存在漏绘南海诸岛以及钓鱼岛的问题。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不完整的中国地图,损害了国家尊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2023年1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中国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格的法定性和严密的科学性。正确使用中国地图是对中国国家主权、尊严的尊重。《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中国地图时,应当通过正规合法渠道引用,标注审图号,并完整、准确地展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国界线。

二、郧西某会销场所发布违法酒类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会议宣传、门店销售等形式推销某品牌白酒,在其经营场所和会场张贴有“某某酒健康好帮手”字样的广告,并且给会场入场的老年人发放印有“某某酒健康好帮手”字样红色帽子进行宣传推介,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5月,郧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酒是一种特殊食品,在一定条件下会损害人的身体健康,为了防止酒类有害因素对人体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此外,酒类广告还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的功效。

三、竹山某卫生院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XXX卫生院冬病夏治‘三伏贴’预约开始了!!!”的医疗广告,该医疗广告内容发布前未经审查机关审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6月,竹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主应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在发布医疗广告前向卫健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四、十堰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医疗广告含有两个患者种植牙前后对比照片和该公司院长形象照片;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名为“新店开业五院同庆|**口腔开业惊喜福利等你来拿!”的广告进行宣传,上述广告内容未经审查机关审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23年5月,张湾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医疗活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专业性强,受患者身体个体差异、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等诸多因素影响,其效果可能不同,并伴有不确定的医疗风险,因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

五、十堰某医疗美容机构发布违法医疗美容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橱窗广告含有“**整形美容咨询电话、**整形医师韩国进修及国内外交流掠影、**医师手术中照片和患者综合鼻整形正面照”等内容,上述广告内容未经审查机关审查,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2023年4月,茅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医疗美容属于医疗活动,与人们的健康直接相关。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医疗广告进行了严格限制,明确医美广告不得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按规定发布,在广告中应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六、湖北某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食品广告,宣传“鹿茸血”功用:增强免疫力、降血压、补益气血、祛风湿等,主治:用于精血亏虚、阳气不足、头晕耳鸣、阳痿、早泄及全身无力等症状;“鹿茸”功用:生精补髓、助肾阳、强筋壮骨、增强人体免疫力、延缓衰老等功效,主治:肾虚、头晕、耳聋、阳痿、遗精、虚寒带下及久病虚损等症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4月,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该案中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消费者对于此类广告应注意甄别,谨防上当受骗。

七、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含有“中心区位 毗邻广场公园 项目位于竹溪唯一的广场公园旁,紧邻城市主干道--鄂陕大道,人民路。区域内绿谷商业步行街、客运站、新中医院、密云小学、幼儿园等配套,5-10分钟步行可达”等内容,当事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9月,竹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房产地段是民众在购房时很重要的决策依据,房地产项目到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物理距离是确定的,但是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因所选道路条件、交通工具、交通状况、个人状况等的不同而可能有较大差异,统一用一个时间表示项目到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的时间,进而表示项目位置,是不客观的,容易误导消费者。因此,《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八、房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的洗手液产品为普通化妆品,在店铺页面宣传该产品“可美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之规定,2023年7月,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购买洗手液产品,将普通化妆品宣称特殊化妆品“美白”功效,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定义的虚假广告。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或服务时,应该保持警惕,充分了解相关信息,避免被虚假夸大违法广告所欺骗。



来源:十堰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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