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 《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 正式施行 违规造成污染 最高可罚10万元
《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首部专门规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系统回答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是什么”“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做什么”“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等问题。 “制定这部《条例》,能有效规范化肥、农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促进农业废弃物综合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有利于加快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步伐,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我市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农业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国敏介绍,《条例》按照“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聚焦我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一系列硬措施。 邓国敏介绍,《条例》亮点之一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目前,涉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较多,但是关于防治措施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具体,《条例》分别对化肥、农药、薄膜的使用和秸秆、畜禽、水产养殖、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等污染源的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作出一系列补充性、细化性、衔接性规定。同时,鼓励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减少对化肥和农药的依赖,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农业生产技术,着力形成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污染治理模式。 亮点之二是填补了有关制度空白。由于上位法没有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导致监管工作处于制度空白状态。《条例》明确对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进行分类管理,着重对规模以下的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履行污染防治义务作出规定并设置相应罚则。此外,统筹考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具体罚则中设置限期改正措施,逾期不改正再给予处罚,防止单一经济处罚对农民增收致富造成不利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规定,违规造成污染最高可罚10万元。 亮点之三是注重凝聚工作合力。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中部门职责交叉问题,《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推广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市政府派出机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职责,对村(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作出明确规定。 来源:秦楚网原创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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