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丹江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供水价格的通知》(丹发改价格〔2024〕1号)文件精神,现将水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水价
1.第一阶梯每户每月20立方米(含 20立方米)及以下由1.4元/立方米调整为1.85元/立方米;
2.第二阶梯每户每月20立方米-33立方米,由2.1元/立方米调整为2.78元/立方米;
3.第三阶梯每户每月33立方米以上,由2.8元/立方米调整为5.55元/立方米。
对自来水公司尚未直抄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水价按调整后的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和优抚对象等低收入家庭水价不做调整,仍执行原规定。即:每户月用水量在20立方米以内的按1.00元/立方米执行,超过20立方米的,超过部分按调整后的第一阶梯价格执行;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
将工业、经营服务和行政事业单位、市政(环卫、绿化)、生态、消防等用水价格由1.6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2.1元/立方米。
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相关政策按照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水利湖泊局《关于建立丹江口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丹发改价格〔2021〕10号)规定执行。
(三)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将洗车、洗浴、宾馆、美发、美容会所、歌厅、酒吧等经营性娱乐场所;游泳馆、水上娱乐及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用水价格由3.4元/立方米调整为3.95元/立方米。
以上各类水价为基本价格,均含水资源费,不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
二、执行区域及时间
1、执行区域:丹江口市城区及周边管网覆盖区域。
2、执行时间:上述价格自2024年4月1日抄见水量执行;原丹价字〔2014〕63号文件废止。
三、完善服务机制
1.我公司将切实做好水价调整宣传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广大用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供水质量,保障供水安全,认真落实好各项水价优惠政策,更好地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让广大用户满意。
3、水价调整执行过程中,用户若有异议,请拨打我公司咨询电话:5238110 5523110 5222084
特此通告。
丹江口市清源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