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网络就福建这一法律新规的解读,自一开始就陷入了争议的漩涡。以纵向的视角看,“妇女可查询配偶财产”的新增法条,似乎体现了一种赋权、确权的立场,自有其进步主义含义;而横向比较看,相对于济南、广州等地所明确的“夫妻财产互查权”,福建版的妇女单方调证权,未免给人以“偏帮”“失衡”的嫌疑。可以想见的是,立法端所留下的“认同裂缝”,不可避免会给法律的实施产生不必要的扰动。
需要厘清的是,地方层面的立法动作,严格说来只能是对上位法的援引、延伸与具体化,其并不能凭空给公民“造权”“扩权”。所谓“查询配偶财产权”,亦是如此。倘若追根溯源,这一“权利”的源头,显然是《民法典》中就“婚后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表述。从逻辑角度说,“知情权”是“处理权”的必然前提,如果“不知道”,那么便谈不上处理——由“处理权”衍生出“知情权”,由“知情权”推演出“查询权”,这是顺理成章的思辨路径和立法转化。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及其中所内含的“妇女可查询配偶财产”条款,无关对公民权利的调整,更多是对既有公民权利实现方式的一种“优化”。就此而言,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判断:肯定“妇女可查询配偶财产”,不等于否定“男方可查询配偶财产”。须知,婚姻双方的财产互查权,是《民法典》等更高位阶法律中早有“伏笔”的,地方立法无权加以限制或排除。只不过,福建版的这一新规,确乎让女性在行使这一权利时更为便捷。
以往,夫妻间查询对方财产,只能是“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凭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启动门槛较高,便利性不足。而随着地方版“夫妻财产互查权”或“妇女单方调证权”的落地,相应的财产查询行为,变得更方便了,或许也会更为高频。当然,我们并没有看到足够的实证数据,来印证这一“新规”到底产生了何种效果。可从经验直觉的角度预测,其在增加“共同财产透明度”的同时,是不是也不可避免会导致某些消极影响呢?
夫妻双方中的其中任何一方,隐匿“房产”“汽车”“股权”等大额财产,都与民间语境内的“藏私房钱”完全不是一个概念,这是我们探讨“查询配偶财产权”时必须厘清的大前提。
诚实是婚姻的内在义务,信任是婚姻的稳定基石。而在此之上,公民的财产权、隐私权等一系列复杂的价值,也应当在“共同财产互查机制”中,得到妥善的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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