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当彩礼额度超出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时,应当支持当事人退还彩礼的诉请,那么在此类案件中,什么情形下,接受彩礼的一方应该全部返还呢?返还的比例又该如何确认呢?我们再来看一起案例。同在2022年,在安康市往南300公里外的渭南市蒲城县,苏先生和杨女士两人于当年3月份登记结婚,然而仅4个月之后,两人之间的感情就出现了破裂。
蒲城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王珊珊:女方起诉离婚了,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实在没有办法再过下去了。
然而面对杨女士的起诉离婚,苏先生却坚决不同意,即便他也知道这段婚姻已经难以为继。
原来,为了这场婚姻,苏先生付出了10万元彩礼的经济代价,而这笔钱对于他来说是一笔非常高昂的费用。
花这么多钱,得到的却是只有短短四个月时间的婚姻,这让苏先生难以接受,因此才不想离婚。然而感情破裂的婚姻已经无法维系,不得已之下,苏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前提是杨女士必须退还全部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先生给付杨女士的10万元彩礼,超出了苏先生的经济能力,这些钱已经对苏先生的家庭生活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应当认定为高额彩礼,理应退还。那么,苏先生所要求的退还全部彩礼,法院能够予以支持吗?这里的退还比例应该如何认定呢?
蒲城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王珊珊:这个案子当中我们是综合考虑到彩礼的数额,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还是比较短的,只有几个月,然后女方还有一些陪嫁物在男方家里,结婚以后他们没有生育孩子。
今年2月22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杨女士返还苏先生六万五千元彩礼。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焦玉珍:规定在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比例方面并未拘泥于法条主义作出呆板的规定,而是明确要综合考虑彩礼金额、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的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当地风俗等等因素。这既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也更便于法官在具体办案中对双方利益的衡量。这样也可以最大限度实现情理、法理、法度的平衡。
法院直播“退还彩礼案”
执行过程引关注
在现实案例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双方在婚前并没有约定彩礼金额,他们之间进行的转账或是赠送的礼物也没有明确划为彩礼的范畴,因此在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时,对于究竟哪些财物应该被认定为彩礼就会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前不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退还彩礼”集中执行的直播,其中一起案件吸引了许多网友围观。
车某和王某相识于2021年7月份,随后恋爱并产生结婚的想法,自2023年3月开始,车某陆续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共计20余万元。双方结婚登记前一日,车某又为王某购买了三件首饰,共价值52187.9元。2023年5月12日,双方在湖南长沙登记结婚。
宁乡市人民法院法官 张树:结婚之后双方也没有在一起,马上车某就回到了上海。回上海之后车某就一直微信联系王某,就是要求王某到上海一起共同生活。但是王某是一直回避这个问题,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直是问车某索要钱财。
此后,两人之间又出现其他诸多矛盾,车某感觉两人感情破裂无法弥合,便来到法院起诉离婚,原告车某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全部彩礼。
然而本案中却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原来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原被告双方在婚前没有明确约定彩礼数额,车某在婚前分多次转账给王某的20万元,也并未明确冠以彩礼的名义,那么法院能否支持车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呢?在未约定彩礼数额的情况下,彩礼的范围又该如何认定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此有着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宁乡市人民法院法官 张树:我们在审理之后认为,因为王某一直对车某索要钱财,而且车某在王某要求与他分手或者是不愿与他领证这种前提下,车某陆续地向其转账,想要挽回这些情况,我们对于这些转账钱款的认定,都认为是车某以结婚为目的的这种赠与。当然,其中这些特殊数字,比如“5200”“1314”“520”这种金额,我们一般是予以剔除的。
此外,在两人登记结婚的前一天,车某还曾购买金银首饰及名牌包等赠与王某,法院认为,这些也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当属于彩礼的一部分。2023年11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要求王某退还车某彩礼25万余元,并返还名牌包一个。判决后,王某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今年3月,车某向法院申请了执行。执行当日,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车某提供的线索前往了被执行人王某的住处找到了王某本人,同时组织了车某当面与王某进行沟通。
在法院,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金项链作价2万元抵扣了本案的案款,加上法院冻结的王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2500元,车某当日领取案款52500元。此外,王某在执行立案后,经法官通知退还了彩礼中价值25600元的名牌包一个。
宁乡市人民法院院长 唐珍枝:审判实践中,我们会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涉彩礼纠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借婚姻索取巨额财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让不劳而获者寸步难行。对一般彩礼纠纷,结合本地习俗,合理确定彩礼范围,旗帜鲜明地反对高额彩礼,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在这三起案件中,彩礼对于当事家庭来说都不是个小数目,甚至超出了承受能力。双方结婚后短则几月,多则一年,因为感情不和走向离婚时,彩礼都成为双方争执的一个重点。为什么这会成为矛盾重点?彩礼到底应该是怎样的呢?
在一些网络平台上,搜索“彩礼”二字,会弹出多个相关话题,其中多起因高额彩礼而引发的民事纠纷甚至刑事案件更是引人注目,大家对于此类现象的讨论也非常激烈。
激烈讨论的背后,是公众对于彩礼本质问题的反思,彩礼应为“礼”还是“利”?
据资料记载,彩礼早在我国周朝时期就已经出现,又称聘礼、聘财等,是在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钱财或礼物的一种形式。在最开始的时候,彩礼的形式并不只是单纯的金钱,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涵渐渐地从此前礼节性的象征意义演变成后来男性经济实力的展现。
西安交通大学性别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 靳小怡:在先秦时代它是象征意义上的一些礼品,比如说像鹿皮、大雁,但是到了两汉以后,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升,这个时候就更多地出现了把彩礼从过去的一些礼仪上的标志性的一些礼品变成货币,所以彩礼在两汉以后越来越兴盛了。
专家表示,彩礼作为沿袭几千年的一项婚姻礼俗,其本质应该为“礼”而非“利”,高额彩礼的出现,是因为忽略了彩礼中的礼,转而强调彩礼的货币化形式,当彩礼的礼节属性被弱化、物质属性被增强之后,问题也就随之出现。
西安交通大学性别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 靳小怡:我们说天价彩礼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后果,就是因婚返贫、因婚致贫的问题。这在农村的乡村治理当中也是我们一再谈到的问题,不能为了结婚而搞垮一家的经济生活。
实际上,为整治高额彩礼现象,避免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我国在法律制度层面一直在不断更新完善。
我国195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就有相关规定。而后新修订版婚姻法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都对“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内容进行了保留。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点名“天价彩礼”,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对婚丧陋习、天价彩礼、孝道式微、老无所养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
2020年5月,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开展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整治。并先后分两批确定了32个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
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多部门也陆续发布涉彩礼问题的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
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其目的就是为了遏制高额彩礼,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
很多彩礼纠纷案例中,礼金对于当事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有的还超出了个人和家庭承受能力。婚姻,本是为合两姓之好。拥有幸福美满的婚姻,是男女双方组建家庭的共同意愿,也是父母共同的心愿。但是,变味了的高价彩礼、天价彩礼,反而成为负担,甚至让一些家庭出现“一人结婚、全家负债”的局面。树婚嫁新风,除了遵规守法,更重要的,是回归本质,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