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违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及其省级相关部门规定,通告如下:
第一条 违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
我市违标电动自行车(指悬挂白底红字牌照的车辆,以下简称“红牌车”)原过渡期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15日。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从即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红牌车”车主,持原行驶证到登记地交警大队换领新行驶证后,过渡期统一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该过渡期满后禁止违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过渡期内,鼓励违标电动自行车车主提前到销售单位换购合标产品(旧车折价自行协商)。
第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
禁止生产企业生产违标电动自行车。
禁止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法律责任
对违规上道路行驶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悬挂外地无效牌号的电动自行车,按照无牌车辆依法处理。
对违规生产、销售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通告其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