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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缓缴地区
明确缓缴对象
明确缓缴期限
明确缓缴范围
对缓缴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8.5%)实行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2%)仍需按时缴纳,企业在缓缴期限内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列入缓缴范围。
明确缓缴流程
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于省医保信息系统中已作“阶段性缓缴”标识的中小微企业,实行“免申即享”,相关企业可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或湖北省医保网,进入“医保专区”,根据提示勾选“阶段性缓缴”,确认后办理后续经办业务。自愿不缓缴的企业勾选“自愿不缓缴”即可直接核定缴费。省医保信息系统中未作“阶段性缓缴”标识的中小微企业,如符合划型标准的,可线下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递交《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申报承诺书》,即可享受相关缓缴政策,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明确待遇享受
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正常享受。参保职工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双通道”药品费用正常报销,个人账户正常划入。
明确补缴费款
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款,最迟于2022年12月15日前补缴到位,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2022年12月15日后,对未补缴到位的企业,系统将阶段性缓缴时间段设置为“欠费”,影响其参保职工各项医保待遇正常享受。)缓缴期间因调整缴费基数等原因导致应缴费款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应缴费款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缓期期限内,以及缓缴期满后尚未补缴期间,参保职工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时,企业应根据参保职工需求及时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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