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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最新通知!事关职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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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1 17: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市人社局日前发布

《关于做好2023年度

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和《关于做好2023年度

十堰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职改办)、市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23〕49号)精神,现将2023年度全市工程技术、档案、农业技术、新闻、艺术、党校教师、中职教师、技校教师、市直城区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等专业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受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中级职称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初级职称且聘任4年以上、或取得研究生学历且聘任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以上均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中级职称时需填写《2023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岗位情况核定表》(附件1),原则上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批的“双肩挑”人员可申报职称(不得突破本单位最高设岗级别),申报时应提供近3年审批手续;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在同等条件下推荐申报,推荐时在其岗位审核表中注明聘用或人事代理人员。

在我市工作1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可由用人单位、主管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学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国有、民营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技能人才按照《关于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1〕38 号)要求申报。

二、申报评审条件

湖北省人社厅网站职称评定专栏新发布的申报评审条件为申报评审依据,可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专题专栏/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栏目中查询。

各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省、市申报要求的单位推荐标准。

三、申报方式和时间

2023年度全市中级职称申报方式:通过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

个人网上申报时间:2023年7月20日至8月10日;各推荐单位网上同步审核推荐。

递交纸质材料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至8月15日

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单位申报人员纸质材料由县(市、区)人社职改部门、市直各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市职改办(北京中路82号市人社局B栋20楼2008室)。请申报人员和单位在申报时间内递交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四、水平能力测试要求

通过水平能力测试是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和免试政策的人员除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应通过与报考专业、级别相一致、在有效期内的水平能力测试。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水平能力测试合格成绩申报2023年度职称评审有效。

五、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登录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实名注册后,正确选择单位、申报专业评委会,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现岗位情况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2),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审核。同时报送纸质资料至用人单位。

2.单位公示推荐。将职称政策、推荐人数、业绩材料、推荐程序和推荐结果等事项在单位公开,推荐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登录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对申报人员的个人信息及业绩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本专业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公示,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审核纸质资料,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3.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职改办审核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推荐过程进行监管,登录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审核岗位职数、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及业绩材料。县(市、区)职改办对申报人员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破格、转评、“双肩挑”等办理手续进行复核。同步复核纸质资料。

4.市职改办复审。市职改办登录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复审申报人员申报材料。

六、报送材料项目

1.个人登录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用A4纸打印《2023年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递交材料时一并报送。

2.个人登录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用A4纸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1份,递交材料时一并报送。

3.办理破格、平级转评、或水平能力测试免试申请的,填写相应表格1份,递交材料时一并报送。

相关表格可到十堰市人社局网站/专题专栏/职称评定/表格下载处下载。

4.装订或提供材料

(1)个人签字的《诚信承诺书》原件(附件2)。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外省市职证证书需确认表、任职文件、评审表)。

(3)学历、学位、学信网查询证书。

(4)事业单位人员提供:《2023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个人聘用合同或聘岗文件、聘用花名册、(“双肩挑”花名册复印件);企业单位人员提供:近四年劳动合同复印件。

(5)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明(十堰人社局官网职称评定专栏查询,可提供查询截图)。

(6)破格、平转、水平能力测试免试审批表。

(7)机关调入、海外引进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中央、省驻十堰市单位委托评审函原件或复印件,援疆援藏派遣文件复印件。

(8)近4年《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企业单位没有进行年度考核的,由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9)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作品和成果资料、工程项目资料、论文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复印件(本专业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代表作、著作和检索著作必须是公开出版或发表的,科研成果必须提供鉴定书或获奖证书或立项证明;在国际性、全国性、全市学术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报告、论文,必须是公开出版的论文集;凡属与他人合作的科研项目,合作出版的教材、著作等,必须明确地指出所担负的数量和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并附上其他合作者出具的证明材料;科研成果需出具检索报告的必须为原件,如EI、SCI、CSCI等)。

(10)个人近四年业务总结一份(主要有工作成绩、成果、学术性研究)。

所有材料依照序号制作目录,装订成一册,封面参考附件3。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审核单位加盖印章,递交资料时提供原件审核,市职改办审核确认后退还原件。

七、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鄂财综发〔2011〕32号、鄂价费规〔2011〕100号有关规定执行,中级150元/人,报送材料时一并缴纳。

△扫码查看附件1

△扫码查看附件2

△扫码查看附件3

十堰市职称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各县(市、区)人社局(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23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23〕4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二)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三)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四)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

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条件

湖北省人社厅网站职称评定专栏新发布的申报评审条件为申报评审依据,具体申报程序和要求以本系列(专业)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要求为准。

三、申报时间

中级职称(工程技术、档案、农业技术、新闻、艺术、党校教师、中职教师、技校教师、十堰城区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等)申报时间:2023年7月20日至8月10日。

民营企业中级职称定向申报时间:2023年8月11日至8月31日

全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委会、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委会应该在9月30日前公开发布评审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时间。

其它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时间以省各高评办年度申报评审通知时间为准。

四、申报渠道和方式

(一)申报渠道

1.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照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其中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推荐时在其岗位审核表中注明聘用或人事代理人员。单位推荐人员参加中、高级职称评审时填写 2023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岗位情况核定表(附件 1)

2.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可由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工商联或行业协会(学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民营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3.自由职业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4.中央、省驻市单位或外省、市需委托我市代为评审的,按《湖北省评委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4 号)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委托评审手续。

(二)申报方式

全市高、中、初级职称,从2023年8月起,全部通过湖北省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具体申报要求见各专业当年度申报通知。

五、有关政策

(一)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关于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1〕38 号),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技工院校教师、体育等职称系列评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二)各专业初级职称的认定(评审)。2023年9月起,全市初级职称实行单月网上申报,双月认定评定。申报人员通过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区域选择当地初级职称专业评委会进行申报。按属地管理权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做好申报通知网上发布、申报审核、认定评审等工作,评审结果按管理权限报市职改办、各县(市、区)职改办审核备案,发文确认。

(三)畅通高层次人才直接申报中高级职称渠道。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级认定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不受岗位结构比例和逐级晋升的限制,按照省职改办有关程序条件直接推荐申报高级职称;对获得市级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等,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四)民营企业专技人员申报中级职称。毕业后一直在民营企业工作,尚未认定初级职称且符合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民营企业定向评审通知”规定的程序要求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五)转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符合现专业技术岗位能力业绩条件的,可以申报转评。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对应为国家规定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原职称系列(专业)与现申报职称系列(专业)相近、岗位职责相关联的,原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原岗位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转评和晋升。

(六)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1.十堰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十堰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高级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含市直学校)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市职改办负责市直高中等单位中初级职称认定工作。市直高中、市教科院、市特校组建的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3年备案期已满,不再开展本单位教师职称自主评审。

2.按照鄂人社职管〔2020〕5号、鄂人社职管〔2020〕6号文件相关规定,在编一级教师尚未聘任到8级专技岗位,确有真才实学、能力突出、教育教学成果显著且具有现任职资格满5年以上的,在单位确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经由2名以上正高级教师或特级教师推荐(申报乡村教师定向评审,由2名以上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可按破格条件申报高级教师。

3.持续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破“四唯”、立“新标”,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和能力评价,不将论文、课题、学历、奖项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将教学工作量、班主任经历、从教经历、和年度考核、师德考核、教学综合评价结果等主责主业作为主要核心量化评分指标,加大指标量化权重,逐步将模糊的定性评价转变为导向清晰、评价全面、考核刚性、客观精准的量化评价。

4.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量化评审,公开评审标准。量化评审由基础评分和综合评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分70分由学校评分、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职改部门复审;综合分30分由评委集中评审。实行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和行业专家多元评审,坚持全程申报、全程评审、全程监督。

5.申报人员应该填报提供班主任经历情况、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量情况以及其它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七)关于卫生系列职称评审

进一步深化卫生职称评审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卫生职称量化评审制度,公开评审标准。量化评审由基础评分和综合评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评分占70分,由推荐单位评分、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职改部门复审;综合评分占30分,由评委集中评审。实行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和行业专家多元评审,坚持全程申报、全程评审、全程监督。综合评审实行网上集中评审、分组评审,一般在1天内完成。

六、申报程序要求

(一)严格个人申报诚信制。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发布的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现岗位情况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2),并推送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的, 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

(二)严格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用人单位应该制订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方案,组织学习相关职称文件,对申报人员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等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推荐程序等审核把关。用人单位推荐时,可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单位推荐标准,推荐结果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公示,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三)严格逐级申报送审核查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应根据相关职能职责审核申报人员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重点审核破格、转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的相关手续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和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

(四)评审备案。各评委会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年度评审工作。各评委会办公室按管理权限于评审前5个工作日将评审工作方案报人社(职改)部门审核备案,方案包括资格审查、申报花名册、公示及年度评委会组成、评审会议程等情况;评审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人社(职改)部门报送评审情况综合报告,包括会议纪要、公示情况、信访核查情况报告等料。对公示无异议或调查问题线牵不属实的评审通过人员,由相关单位或职改部门发文确认评审结果。

七、有关要求

(一)优化评审服务。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评委会办公室、主管单位、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职称政策宣传和系统操作知识的学习,积极做好解释答疑和系统操作资询工作,不得简单推诿。职称电子证书需要更正有关信息的,填写《湖北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信息更正申请表》(附件3),经审核后逐级报请省职改办予以更正。专业技术人员补办职称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时,不需要登报刊登遗失声明,只提供相应补办(发)登记表、1寸白底登记照、任职文件复印件等资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结。

(二)做好信访核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推荐申报单位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各类职称信访件须按程序认真核查。核查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规定时限内逐级核查到位,并将核查时间、参与核查人员、核查方式、核查过程、结论性意见及处理意见(包括申报人员和审核推荐人员)等内容形成核查报告并附详实的佐证材料逐级报送至市职改办;信访问题查实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将对相关责任人问责情况和资料报送市职改办。对在信访核查和处理过程中敷衍塞责、欺上瞒下的,一经查实,将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加大监管力度。市职改办将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 40 号)和《暂行办法》,抽查有关县(市、区)、单位的职称政策执行情况、申报材料审核情况、年度评审工作开展情况;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评委会组建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条件标准和相关规定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巡查,依据有关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扫码查看附件1

△扫码查看附件2

△扫码查看附件3

十堰市职称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源:十堰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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