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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网络大V”发表不实言论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纠纷,引发关注。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8月13日,原告陈某转发相关报道以及网友评论
据了解,为整治自媒体乱象,中央网信办再出新规,从强化资质认证、加强谣言治理、规范账号运营等13个方面入手,要求网站平台压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以常态化管理制度机制,推动形成良好网络舆论生态。
新京报发文称,在这起诉讼中,周某抗辩的一个理由是,“文章为转载搬运,是猜测性言论,不存在诽谤”。这是一种误解。影响力越大,责任越大。同样,作为“大V”,在网络上的影响力更大,理应负有更高的核实注意义务,不能毫无底线地“转载搬运”。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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