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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超八百万!因囊中羞涩 男子将银行卡出借后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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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6 17: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出租、买卖银行卡、电话卡
就能获得几百元报酬
这样轻松的“躺赚”
你会心动吗?



快醒醒!
出租、买卖个人银行卡
违法行为
然而,却有人在利益面前
铤而走险、知法犯法

 

近期,丹江口警方远赴随州市
破获一起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蒋某

近期,均县派出所民警
在工作中发现
蒋某的银行卡
大量异常流水
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嫌疑
经查: 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犯罪嫌疑人蒋某(男,45岁,随县人)为牟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个人名下的湖北农信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此卡单项进账流水就高达800万余元,而蒋某也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

最开始别人找我借卡我是拒绝的
但是实在缺钱花
当再找我借卡时,经不住诱惑
想着只要自己没参与诈骗就没关系
就办了卡给他
哪知道这也是违法行为啊!
经审讯,蒋某对自己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从中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蒋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一、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千万不要认为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更不要为了利益,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否则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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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丹江口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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