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广泛关注 1.肢体欺凌: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 2.语言欺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3. 社交欺凌:恶意排斥、恐吓、威胁、逼迫、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4.网络欺凌: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1. 不携带较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不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 2. 前往厕所、楼道拐角或者学校附近巷子等校园欺凌多发地时,尽量结伴而行。 3. 与同学友好相处,宽容、理性、平和解决矛盾,不采用过激方式。 4. 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平时加强身体素质训练,以便在危险的时刻保护自己。 故意殴打他人、暴力侮辱他人、暴力索取他人财物、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 1. 拒绝煽风点火,拒绝成为欺凌者的“帮凶”。 2. 拒绝当事不关己的旁观者,适当对被欺凌者表达同情和关心。 3. 在能力范围内施以援手,帮助被欺凌者。 4. 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甚至报警。 近年来 校园霸凌事件时有发生 要解决这个问题 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1. 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不要激怒对方,可以向路人求救,用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注意。必要时采取正当防卫。2. 受到欺凌后,不要沉默或报复,要把事情告诉父母和老师。1. 保持冷静,与学校和老师沟通,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孩子权益。2.鼓励孩子建立有益的人际关系。家长要培养孩子和同伴建立善意、支持性的人际关系能力,这对校园欺凌的影响能产生缓冲作用。1. 日常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设立心理辅导机构,时刻关注学生们的动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告知家长。 2.对于校园欺凌受害者,校方应立即组织医疗救助、心理干预、司法协助等;对校园欺凌的加害者,校方一定要通报其家长,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予以适当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为预防和整治校园霸凌,形成合力共治的良好氛围,各地正在积极探索可行的方式方法——近日,成都市招考委、成都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成都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工作实施规定》。其中,考生初中在校期间存在考试作弊、校园欺凌或未按要求完成综合素质评价写实记录等负面清单行为的不得推荐为指标到校生,并在录取中最后投档。让综合素质评价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中真正发挥作用。3月18日,哈尔滨尚志市公安局红光派出所民辅警走进辖区中学开展校园普法宣传活动,给老师和同学们带来一场生动的法治公开课。活动中,民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专题讲座、案例解读等方式,紧紧围绕预防校园欺凌、防校园暴力、预防电信网络诈、打击整治网络谣言、禁毒宣传等知识及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抵制霸凌行为 同向不法行为说“不”! 来源:农民日报综合自央视新闻客户端、国家应急广播、全国少工委、观察者网、中国日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