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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共享用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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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09: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缺工企业






企业名称:丹江口市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7386539881

上半年需求总量:10人

一季度需求总量:10人

二季度需求总量:10人







企业名称:丹江口市同信生态水产品有限公司(均州码头)

联系电话:15527696959

上半年需求总量:10人

一季度需求总量:10人

二季度需求总量:10人







企业名称:湖北省丹江口丹传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687217569

上半年需求总量:25人

一季度需求总量:25人

二季度需求总量:未定人






企业名称:湖北博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872778584

上半年需求总量:100人

一季度需求总量:50人

二季度需求总量:50人







企业名称:农夫山泉湖北丹江口(均州)饮料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886839308

上半年需求总量:15人

一季度需求总量:15人

二季度需求总量:15人







企业名称:湖北鑫宏图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联系电话:13986874104

上半年需求总量:10人

一季度需求总量:10人

二季度需求总量:10人







企业名称:丹江口市奥星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联系电话:13986873938

上半年需求总量:10人

一季度需求总量:10人

二季度需求总量:10人







企业名称:湖北共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272324511

上半年需求总量:80人

一季度需求总量:80人

二季度需求总量:80人







企业名称:丹江口市优优水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098075666

上半年需求总量:10人

一季度需求总量:10人

二季度需求总量:10人







企业名称:丹江口市万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9971719028

上半年需求总量:50人

一季度需求总量:50人

二季度需求总量:50人







企业名称:湖北省水润万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宾馆)

联系电话:13872778211

上半年需求总量:10人

一季度需求总量:10人

二季度需求总量:10人






关于共享用工
这几点要注意

一、怎样理解共享用工?

共享用工是原企业(劳动力富余企业)与职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职工安排到缺工企业(劳动力短缺企业)工作,同时实现原企业降低人力成本、缺工企业增强生产能力、职工获取劳动报酬三赢局面的用工模式。


二、共享用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共享用工实质上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用职工,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三、共享用工的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共享用工不改变劳动关系,职工依然与原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共享用工。


四、共享用工的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的关系如何认定?

共享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人力资源共享,是企业之间自行调配人力资源的方式,因此,原企业与缺工企业属于合同关系,双方应当签订共享用工协议。原企业不具备劳务派遣单位的盈利性质。


五、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签订的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开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风险;

共享用工协议应当妥善约定人员数量、共享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劳动保护条件、相关费用的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发生工伤后的补偿办法以及职工退回情形等涉及被调剂职工切身利益的内容。


六、共享用工期限是否有限制?

共享用工期限不得超过职工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七、共享用工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职工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企业可与缺工企业约定补偿办法。


八、能否跨地区共享用工?

可以,但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的规定。


九、共享用工期满后,职工如何管理?

1.共享用工合作期满,职工应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

2.缺工企业需要、职工愿意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且经原企业同意的,应当与原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续订合作协议;

3.原企业不同意的,职工应回原企业或者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4.职工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原企业在共享用工中享有什么权利?

1.有权知悉缺工企业职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等。

2.有权与缺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3.有权要求缺工企业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4.对严重违反本企业或缺工企业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职工,有权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对造成严重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5.共享用工期满的,有权要求缺工企业退回职工;有权要求职工返回原企业,对于不按时返回的职工,有权按照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十一、原企业在共享用工中应履行什么义务?

1.不得对本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共享用工外派;不得以共享之名进行违法派遣。

2.共享用工外派前应征求被外派职工意见,与职工协商一致,并变更劳动合同。

3.如实告知外派职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和职工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4.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克扣职工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

5.缺工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职工权益保护义务时,职工要求返回的,不得拒绝接收。

6.职工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可以退回的情形时,不得拒绝缺工企业退回职工


十二、共享用工的职工享有什么权利?

1.与原企业平等协商并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

2.了解缺工企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3.有权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有权要求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5.缺工企业未按约定履行保护职工权益的义务的,有权返回原企业。

6.不能胜任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协商不成的,有权返回原企业。


十三、共享用工的职工应履行什么义务?

1.遵守缺工企业和原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原企业和缺工企业的商业秘密。

2.服从缺工企业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缺工企业组织的岗前、转岗等培训。


十四、缺工企业在共享用工中享有什么权利?

1.有权对职工依法进行管理。

2.职工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可以退回情形的,可以将职工退回原企业。


十五、缺工企业在共享用工中应率履行什么义务?

1.如实告知职工和原企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和职工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2.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及时按照协议向原企业结算并支付费用。


十六、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共享用工期间职工与原企业仍作为单一劳动关系处理。发生争议后,原企业、职工或缺工企业可自行协商,也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企业存在违法情形的,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在处理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可以将缺工企业列为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大此类案件的调解力度,尽可能通过柔性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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