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领域单位(企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落实优惠减免)、不落实价格公示。
(二)行政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委托或交给其他单位(中介组织、企业)承担并收取费用;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仍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企业(群众)并收费;违规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并从中收费;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技术性服务活动,未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以及违规要求支付服务费;同一收费项目,执收标准不一。
(三)涉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权力违规收费、无法定依据开展服务并收费、借助影响力(职权)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为其它部门(单位)搭车收费、代收代扣费用。
(四)公用企业、商业银行借助独占(独家)经营地位或行业经营地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捆绑收费项目、拆分收费项目、转嫁收费等。
(五)收费主体其他巧立名目违规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