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孙某需要大笔资金用来扩展公司规模,遂经朋友“搭桥”结识了蔺某。
“签订借款合同前我们都是在网上沟通的,最后达成协议,他们借给我200万元,但是我得先付20万元保证金。”孙某介绍,双方协议约定,孙某先向蔺某支付20万元保证金,然后由蔺某的公司向孙某的公司开具200万元的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孙某偿还蔺某本息。
签约后,孙某忽视了商事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立即转给蔺某20万元。蔺某收到“保证金”后,以孙某的公司近三个月内没有银行流水、需要对其公司进行实地考察等为由,一直未开具电子承兑汇票。
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蔺某既不发放借款,又拒绝返还保证金,甚至一度失去联系,眼见追讨保证金无望,2023年4月,孙某选择报案。
经查,蔺某于2021年设立了某汽车销售公司,但该公司并未实际经营,既没有员工,也无任何纳税记录,系“空壳公司”,不符合开具承兑汇票资质,蔺某也从未在任何银行申请开具电子承兑汇票。
经审查,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孙某20万元保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曾都区检察院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